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面临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诸多挑战。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北京法院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服务保障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白皮书》,分析了相关领域的司法保护现状、重点法律问题及其成因,并提出探索完善相关法律规则等工作举措。
白皮书显示,文物数据面临保护方式和力度不足的困境,图书馆文献数字化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数字化出版面临网络侵权的挑战,文创产品开发经营中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集中。
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故宫建筑全景图著作权纠纷案中,同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kuleiman.com)上传了全某客公司《故宫》VR系列全景摄影作品。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同某公司侵害了全某客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其赔偿全某客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94500元。
北京高院民三庭庭长张晓津表示,本案明确了依据著作权法对具有独创性的文物影像资料进行保护的路径,对相关领域案件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具体而言,博物馆数字化建设中形成的馆藏文物影像资料,属于文物数据的范畴。对于部分可移动文物及不可移动文物拍摄形成的摄影图片,如果包含了采集制作者的智力选择、判断,具备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
数据显示,近年来涉公共文化服务的案件数量总体较大。自2020年至今,北京法院受理各类涉公共文化服务知识产权案件8401件,审结8089件。
北京高院副院长任雪峰介绍,数字化背景下,涉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占比较高,数字文化产品的快速迭代更新促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和挑战持续加大。
相关案例显示,在涉文物数据的相关案件中,法院对构成作品的数据客体,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对未构成作品的数据客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集合进行保护。同时,还应准确认定数字化合理使用,对于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因文献数字化被诉侵权的纠纷案件,充分考量被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主观状态等因素,审慎作出相关裁判。
针对出版物网络侵权等案件,法院加大侵权惩治力度,保障数字融合出版产业高质量发展;妥善审理涉文创产品案件,加强对新产品载体、新传播方式的分析研究,不断完善相关裁判规则,提升文创产品领域知识产权治理水平。(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